承租方的债务纠纷房主有责任吗
的现实生活中租赁房屋的时候,承租人要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那么承租方的债务纠纷房主有责任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承租方的债务纠纷房主有没有责任
承租方的债务是属于承租人个人的问题,与出租人是没有关系的,出租人不需要对承租方的债务承担责任。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作为出租人,当然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对承租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房子负责。
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日将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三、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的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如果未依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的情况时,承租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2)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所进行的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
3、不作为义务
(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行增设他物。
(2)不得随意转租:《合同法》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支付租金
5、返还租赁物
(1)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为基于租赁合同所生的义务,因而即使是出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也可请求返还。
(2)数人共同承租时,各承租人所负担的租赁物返还义务为连带债务。
(3)当出租人为数人时,如出租人间为按份共有关系,则各共有人得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其应有部分,主张返还。
(4)就返还的期限,定期租赁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时为之;不定期租赁,应于通知终止租赁关系时为之。
(5)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6)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有权要求予以拆除,恢复租赁物的原状。
承租人在返还租赁物时,就其对租赁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可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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