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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交易五大注意事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652次

    -保留物业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保留部分房屋出租和自用的,可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向区县房地产局申报,由区县房地局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予以扣除;其中,5月24日前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可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标注;由担保留的房屋应当集中、并明确具体的部位。

    -动迁安置房屋

    经市或区县计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需用于动迁安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申报,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标注后,专项用于安置动迁居民。

    -历史问题衔接

    3月30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考虑到衔接上的原因,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前已经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办网上用户认证时一并申报,经汇总后统一研究处理。

    -定金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销)售合同前达成的定金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其网上公示的期限统一为定金合同约定的预订期限。预订期限届满,未能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网上备案的,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已付定金”标识(粉红色),及时改为“可售”标识(绿色);商品房订购人设置的定金合同密码同时被注销。

    -交易时间

    新建商品房项目在该项目的网上操作系统开通前的三日内,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公告,向购房者预告网上销售的“开盘”时间。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操作系统的开通时间,统一规定为每日8:00─22:00。当日22:00后至次日8:00前的时间内,操作系统予以关闭进行维护,在此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停止商品房预(销)售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开通时间,在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以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商品房预(销)售工作。对于预售面积较大、预计需求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房项目,可试行采取由公证部门主持的“登记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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