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限价商品房申购政策
6个方面修改完善
1、调整了供应对象。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拆迁户和转业、复退军人外,申购对象增加了3年及以上的落户时间限制。二是单身居民年龄限制从25岁调整为30岁。
2、设置了优先供应对象。明确了符合申购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两类家庭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一类为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年龄达到30周岁且在市三区落户满10年的家庭;一类为35周岁及以上且在市三区落户满10年的无房单身居民。
3、调整了摇号办法。 明确在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原则上将每批50%的可供房源供应给优先供应对象,若优先供应对象数量超过批次可供房源的50%时,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另50%的可供房源及优先申购剩余房源供应非优先申购对象,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
4、新增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买的处理。 明确优先供应对象若取得《准购证》后放弃的,刚再次申请不再享受优先申购资格,所有获得准购的家庭或单身居民,放弃两次后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5、新增了上市限制条款。 限价住房5年内不准转让和出租,若发现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规定期限满后上市要补交土地收益金差价。
6、增加了违规行为处罚条款,对申请审批环节作了完善。则如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利由区房管处注销其《准购证》,并取消其今后申购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的住房,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收回。如果是国家公务人员,还将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或纪律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