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办不下该咋办
实践中,购房者普遍采取按揭方式付款,在办理按揭的过程中,银行不仅对购房者的资信和还贷能力进行审查,同时对开发商审查要求其作为担保人担保该项抵押贷款。但在许多购房合同中,均未对对银行如果对购房者的贷款申请不批准该如何处理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按揭办理不能的原因对此责任的承担有不同的处理:
首先,如果抵押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由于购房者的资信和还款能力欠缺,不符合贷款条件造成。而双方不能就其他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购房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则应当赔偿开发商为此受到的一定的损失。如购房合同未对此进行约定,则开发商须就其损失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在诉讼中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次,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项目开发条件或有关手续上的欠缺等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致使银行对开发商的保证能力丧失信心,而未能办理按揭。双方不能就其他付款方式达成协议,而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应返还首付款及利息或定金并对合同的解除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次,现在有的开发商为了增加商品房的销售量,加快资金回笼,提升本无力购买的购房者的购买欲望,常为购房者居间介绍金融机构,以可以办理银行的按揭贷款为其广告内容,如开发商并未与银行达成“贷款合作协议”,却承诺可以为买家办理按揭贷款来促销。因为能否办理按揭贷款事关购房者有无能力负担房屋价款,开发商的广告和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具有决定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如关于销售广告具体明确,则视为合同条款,则因开发商上述虚假承诺,导致购房者轻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的情形应当视为开发商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其应当返还首付款及利息或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国家金融政策变化导致发放按揭贷款条件的调整,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此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双方都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返还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或定金。为了预防购房中这些不必要的风险,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对贷款政策和自己的履约能力找银行和有关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和资询,做到心中有数;在订立购房合同时,将开发商对按揭贷款的承诺写进合同,并把未得到银行批准后的付款方式或解决方式也在合同中明确,从而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