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涨价卖方反悔是违约
房价起起伏伏,买卖房屋总是因谈不合适价格而一拖再拖。往往还有很多时候在签订了买卖协议之后,因为房价的波动较大,而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房最郁闷的是房屋一涨价房主就不卖了。
背景案例:
随着商品房价格的节节攀升,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近日,湖南省津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卖房后房价上涨,出卖方反悔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9月21日,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被告何某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同年9月29日,原告何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吴某将该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何某。眼看着房涨持续上涨,吴某反悔而拒绝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过户手续。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认定:
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合同,虽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原告何某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吴某却拒绝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一不作为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吴某于十日内协助原告何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随着房产价格的上涨,像本案中出现的因房产价格上涨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法官提醒,虽然有些二手房特别是拆迁房在交易时房产证尚未办妥,但作为合同的履行延续,一旦卖方房产证办妥,就应该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把房屋过户给买方,否则就是违约,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
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一般说来,违约行为从属于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就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补偿要求。但是,各国的法律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该后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