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的若干问题
在合同纠纷中,缔约双方约定如果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但又未约定违约金计付标准的,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和仲裁实务中如何避免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标准上的错误?下面若悠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问题一: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时,直接诉请或判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是在缔约双方明确约定有付款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但又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才能适用最高院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根本就没有订立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那当事人就不能直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更不能直接判令或裁决违约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问题二: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混同于利息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利息损失赔偿则属于违约情形发生后当事人实际损失赔偿项。利息损失无需当事人约定,而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由当事人约定。在诉讼或仲裁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诉请判令另一方支付利息损失,而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欠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这是明显地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损失混淆的例子。法院或仲裁机构按前述错误思路做出裁判的也很多见。
问题三:2004年1月1以后订立的合同引发的纠纷,仍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主张或判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弹性的司法解释,删除了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代之以“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问题四:如何确定适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时间点?逾期付款违约金应适用合同订立时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而不应直接适用争议发生时,或起诉、提起仲裁时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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