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协议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购房定金协议的相关问题
购房定金协议的法律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
购房定金协议的注意事项
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交纳定金的一方如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在接受定金后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有些购房者在交付定金时未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最好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定金保证协议,至少也应在定金收据上注明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注意:书写时勿将“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法律术语,通常视为购房预付款,购房户如交纳了“定金”又不打算购房,应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买房时,开发商发了一份盖了章的“承诺书”,保证过期不办分户产权金额退款,这份“承诺书”是否有效此“承诺书”应视为购房合同(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分户产权,购房户可依据“承诺书”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如开发商不履行承诺,购房户可运用法律手段,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定金合同范本的生效
定金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当然应当具备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但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其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第一,当事人之间需就定金担保达成合意。第二,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第三,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其成立和生效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约定的定金为条件。第四,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第五,定金合同的标的只限于金钱,且数额不得超过法定比例(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合同范本的注意事项
1、立约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立约定金合同应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
3、立约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交付定金的期限和方式。
5、立约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
7、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立约定金合同亦无效。若主合同的交易受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可能被确认无效,立约定金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较高。
8、立约定金合同的未决事项(尤其主合同的主要事项)不得过多。
9、签订主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自然失效。立约定金不能延续成违约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