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为什么不能只写一人名字
恋爱期间买房为什么不能只写一人名字?
恋爱期间,男方花钱买下一套房产。当夫妻俩离婚时,女方才发现:房产成了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也就是说女方没份。女方为此上法庭打官司,声称当初付首付款“也有我的份”,且根本不知道房子没自己名字。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男方返还首付款。
原告小静与被告小勇,于2007年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小勇于2009年11月在渝北区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价为23万余元,首付款为7.9万余元。
2011年2月,甜蜜情人节那天,小勇和小静结婚了,然而两人婚后并不甜蜜。2013年1月7日,小静就与小勇离婚纠纷一案,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分割房产。这时,小静才知道房子只有小勇一个人的名字。小静在该案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小勇给付自己婚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5.9万元。
九龙坡区法院作出判决:位于渝北区的房屋因是婚前财产归小勇所有,该判决以该5.9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予处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另案主张权利。
2014年3月,小静将小勇告到渝北区法院,请求判令小勇返还首付款5.9万元。小勇辩称,这5.9万元,是他父亲存入小静银行卡内转给开发商的。
法院查明,首付房款中有5.9万元,确系原告小静用其银行卡以刷卡消费方式转入开发商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小勇主张5.9万元是其父亲从银行取款后存入小静账户,其举示的征地补偿款发放表及银行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其有相应资金及资金来源,不能证明将该资金存入小静账户中。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小勇在与小静恋爱期间取得了小静的银行存款5.9万元,双方间没有借款或赠予协议,小勇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了小静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小静。
渝北区法院据此判决,小勇返还小静不当得利5.9万元。市一中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