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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620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现在阶段很多北漂人员出现,很多人打工一辈子为的就是在北京能够买一层属于自己的楼层,但房价的高涨给了人们很大的压力,对于这样国家部门也一直在进行调控,饼出行了很多商品房,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北京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是怎样的。

2015年新政以来,以住房公积金为例:

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资料显示,自住房具有政策性和商品房两种属性:政策性是指政府在土地上予以让利,并且限定了价格和户型面积:价格比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低30%左右,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政策中提到符合稳定职业、非京籍户口、无购房记录的新北京人是自住房源的提供对象。根据政策的规定,目前能够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的有以下几种:

1、京籍户口无房产或者只有1套房产的家庭可申请;

2、京籍户口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一套(需年满25岁);

3、非京籍符合购房资格的无房家庭可申请1套(需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60个月(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4、外籍符合资格的可申请1套;

5、在京工作、学习的港澳台家庭可申请1套。

不同区域也有各自的政策规定,具体可参照本区的政策做评判。

自住型住房的价格同比降低30%,这个降价的空间不只是政策导向所致,根本原因也是由于自住商品房的地理位置和周边配套设施不够完善。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自住商品房首先是商品房,但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就对开发商限制了未来的出售价格;其次,自住商品房购买者范围更宽,指买不起普通商品房但又不符合保障房购买资格的人。购房对象不用审核收入,但北京家庭需要审核名下是否无房或者是不是只有一套房;而非京籍家庭需审核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以及是否无房。

2、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可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需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房);单身者申购北京自住型商品房需年满25周岁。

3、本市户籍的无房家庭和目前已在轮候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北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注: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有什么的法律效力

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书面的形式,正是为了登记备案和过户之用。

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备案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如果,将登记备案看成是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一部分后,任一方以合同没有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只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即只能返还已经给付的价款,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外,无法弥补受害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将登记备案不当成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时,预售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时,受害方不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显然,这赋予了受害方更大的自主权。

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哪些

(一)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承诺将于正式交房办理入住手续后若干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但交房之后,部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两证,有的甚至拖延四五年之久。此类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二)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

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单方改变房屋原设计,使最终交付业主的房屋在设施或户型结构等方面发生局部变更,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的单方变更行为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三)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

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前期广告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甚至做出虚假承诺和保证,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和楼盘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四)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商品房可预售

(一)内销商品房预售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外销商品房预售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受、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的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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