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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购房定金有没有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422次

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如果开发商的证件都不齐全的话,那么这个购房合同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相应的开发商收取的定金也必须返还给对方。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收购房定金有没有效

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买卖无效,自然不能收取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开发商应当把定金全部返还,在购买房产的时候,一定要对开发商的主体资格进行一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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