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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什么时候算交付使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366次

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它还处于建造的状态,并不能够马上就交付使用,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它建造好了之后才会交付使用。而对于购房者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商品房什么时候才会开始交付使用,想要尽快让它交付使用。听听若悠网小编的说法。

一、商品房什么时候算交付使用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使用后,即使房屋权属证没有办理完毕,房屋可能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接到书面通知书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自书面通知书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购房人承担一切风险,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则不构成“正当理由”。

二、延期交房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延期交房是长期以来比较普遍的问题,面对这类事件,明智的开发商应该是痛痛快快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交付违约金,同时说明情况,赢得客户的谅解,而决不是让矛盾发展。

延期交房本身就是开发商违约,它的直接后果是给购房者带来各种各样的不便:有的原房已卖,到了约定腾房时间腾出旧房却无处可住;有的已经与房屋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交了订金,却迟迟不能装修;有的甚至约定了婚期,因延期入住而不得不一再改变婚期等。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如果再拒不赔付违约金,纠纷再所难免。

纠纷一旦起来,开发商的日子并不好过。购房者不停地来找,开发商要么绞尽脑汁编理由,要么就是躲,要么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地耍蛮,这些做法都只能使矛盾激化。最后发展成购房人集体上访,或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其实,双方都折腾得筋疲力尽之后,结果还得回到起点上来,开发商最终还要规规矩矩赔付违约金,同时赔付购房人的损失。但是大不相同的,开发商的信誉大损,这一点,开发商也许花几倍的价钱也挽不回来。

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往往是会在合同里面约定好房屋交付的时间,你可以看看这个时间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如果觉得时间太久了则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来购买。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时候遇到了问题要进行处理,请来若悠网上找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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