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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卖家提供哪些资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481次

买卖双方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都需要准备很多的资料,缴纳相应的费用,但是买卖双方的立场不同,准备的资料不同,应缴纳的费用也会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区别开来。今天,华律小编就先给大家讲讲作为卖方,你应该准备哪些资料?缴纳哪些费用?

一、二手房交易卖方需提供哪些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如果是非北京户籍人士还应该提供暂住证

2.户口本

3.房屋所有权证

4.原购房发票的复印件以及原购房合同

5.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的声明

6.结婚证的复印件

7.产权人的印章

8.土地使用权证

9.已购公有住房、成本价购房、优惠价购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出售转让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审批和申请手续资料

10.买卖合同

二、二手房交易卖方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1、二手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单位每证20元,个人每证10元

2、经济适用房的收费标准

(1)二手房屋总登记费:按二手房屋售价的0.5‰计收总登记费

(2)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二手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由卖方支付50%

3、集资合作建房的收费标准

(1)二手房屋总登记费:按建房实际成本价的1‰收取,由建房单位承担

(2)二手房屋转移登记费:按建房实际成本价的0.8%收取,建房单位承担0.5%,个人承担0.3%。

(3)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4、房改住房再交易的收费标准

(1)转移登记费:按二手房屋成交价的0.8%收取,由卖方支付50%。

(2)交易手续费:按二手房屋成交价的0.8%收取,由卖方支付50%。

5、单位资助职工购房的收费标准

(1)转移登记费:按二手房屋售价的0.8%收取,由卖方支付50%。

(2)交易手续费:按二手房屋售价的0.8%收取,由卖方支付50%。

6、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费标准

(1)公有住房转移登记费:按二手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对原“优惠售房”已获得部分产权现转为完全产权的,按所补的实际差额的0.8%收取,上述费用产权单位承担0.5%,购房个人承担0.3%。

(2)二手房屋评估费:按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元收取;对原“优惠售房”现转为完全产权的,应扣除原已收取的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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