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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划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391次

现如今房地产做的风生水起,房价也是飘忽不定,很多人买了几套房子,房价降了,就急于处理,但是房价涨了,却又想反悔,或者又由于其他原因,出现了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况,这些都是房屋买卖过程中很正常的问题,那么到底在二手房违约之后责任如何划分呢?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责任划分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卖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在房产交易中,若是由于卖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卖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方,还要依法赔偿买方的损失。

2、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十分错综复杂,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定金的两倍,但也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是多少,如果约定数额很大,那卖方届时就很可能是得不偿失。

3、也有多种情况的发生,比如卖方因转让房屋处于查封状态而致使买方无法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无论是否因卖方过错导致房产被查封,卖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4、对于乙方也就是卖房者来说违约给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由于乙方在合同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甲方的资金,还应向甲方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中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介违约要看具体的签订的委托协议上有没有明确授权范围,这就要求委托代理双方在委托中介办理相关事宜的时候明确恶人范围,依照合同进行:

1、违约金指的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上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可以分为法定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凡是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就是法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就是约定违约金。

2、赔偿损失,对于因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当事人因为违约所而受到的损失,这就是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形式。

二、案例分析

案例1:交易成本增加买方希望解除合同

京版国五条细则落地后,张罗两个月的小张犯了难。据了解,在新政落地之前,小张与房主李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小张以180万元购买李先生名下的小两居,并交付定金10万元。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小张和李先生未能在新政落地前完成网签。新政实施之后,按照其中对二手房缴纳差额20%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该房源的交易需要缴纳近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他们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规定此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也就是小张来承担。

面对突增的近20万元,小张觉得性价比不足以打动他在此置业,所以,小张便与房主李先生沟通,希望解除之前的购买协议,并退还他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对此,房主李先生认为,既然是小张反悔,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补充条款中的规定,这属于乙方根本违约,不光不能退10万元的定金,小张还应支付他违约金。

小张认为,新闻上说过二手房交易加税部分应由卖方承担,如果多的这近20万个人所得税由李先生承担,他也不想解除合同。但实际上是因为李先生不愿意承担这笔税费,所以他才要求解除合同的,李先生也有过错,不能单纯要求他赔偿,所以应该把定金退给他。

律师说法:

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违约金双方可协商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志红认为,在小张和李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双方的责任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补充协议第三条中就提到: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而且小张和李先生达成买卖协议时,国五条已经出台,只是还没有出台地方细则,该合同是买卖双方明知北京或出台相关政策,抱有侥幸心理签订的合同,因此小张对于税费增加的风险其实是有预判的。

根据该合同补充协议的第四条第3款,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其中就包括“拒绝购买该房屋的”。而且该条款中规定,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据此条款,甲方也就是李先生无须退还小张的10万元定金,甚至还有权利索要剩余部分违约金。但鉴于双方不能达成交易的原因有政策因素,小张可以与李先生友好协商,减少违约金的支出。

案例2:无过户资格卖方要求解除合同

两年前,程先生购买了顺义区的一套别墅,当时该套房的房产证还没有终办理下来,于是程先生与房主方先生达成协议,约定先将物业交割给程先生,等到房产证办理下来,双方在去办理过户手续。当时该房屋的价格约为12000元/平方米。

入住了两年,程先生的心一直是悬着的,因为听说这种无房产证的交易法律是不保护的。3月,程先生从开发商处得到消息,5月底该项目的房产证就能批下来了,本来终于可以尘埃落定,但京版国五条细则又给他增添了不确定因素,他没有购房资格了。

程先生是北京人,一直单身,目前和父母住在城区内的一套三居里,房产证上是他的名。按照以往的限购政策,他名下可以有两套住房。但按照新的国五条细则,他已经不能再购买二套房了。

程先生希望房主方先生可以继续等待他一段时间,等到他具备购房资格了再行过户,而方先生则认为,这份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而且是程先生的过错导致他的希望可以与程先生解除合同,并且他愿意退还程先生已支付的房款,且不追究程先生的赔偿责任。而程先生则不这样认为,他们双方签订合同时,该房产并不能交易,程先生选择先支付方先生大部分费用,并等待房产证下来以后过户,而他如今没有购房资格了,房主为什么不能再等等他呢。

据了解,目前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均价已上涨至24000元/平方米。

律师说法:

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买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于志红律师认为,虽然国家不鼓励无房产证的二手房交易,但该案例中的合同和补充协议本来就是在双方明知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签署的,是附条件完全履行的合同,而其所附条件为:房产证办下来,卖方具备出让的权利并能为买房办理转让手续;买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能办理受让手续。在上述条件成就前,交房、付款等都能履行,只是过户手续没有办理,因此这个合同完全能够履行,是双方对未来权益的处理,因此具备法律效益。

如果在签订合同前,国家政策已对买房资格有规定,买方是明知国家政策抱有侥幸心理,签订合同,导致终无法过户,那么责任应该是买方,国家政策不构成不可抗力,如果卖方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会很被动。但如果签订合同前有资格,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没有资格,属于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均可主张合同自动解除,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卖家在于买家签订合同之后,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出于什么原因违约,都会牵扯到一个违约责任划分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这种问题的过程中,主观原因占有一定的比例,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细节问题!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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