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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以及婚姻房产纠纷怎么判决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392次

关于房产的纠纷,有关于商品房的纠纷,二手房的纠纷,婚姻房产的纠纷以及继承的时候的纠纷。那么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和婚姻房产的纠纷应该怎么办你?若悠网小编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

二手房买卖纠纷和婚姻房产的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可以通过《合同法》和《物权法》进行调整规定。婚姻房产则可以通过《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来进行调整。至于具体怎么调整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具体分析了。可以参考以下的案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擅自转让共有房产无效案情

1998年9月,王X与李X经过多年的相处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下旬,李X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购买了北京三环路附近一处房屋。1999年5月5日,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李X一人。在2008年2月上旬,李X与其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转让价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其弟。转让后的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李X的弟弟。

2009年9月下旬,王X向法院起诉称因夫妻关系不和,她是在时隔一年后才获悉上述房屋转让情况。王X认为丈夫李X瞒着她,私下擅自将属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弟弟,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方式作明确约定。该行为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无偿地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了他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作为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权利。王X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李X与其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李X名下。

法庭上李X及其弟辩称,涉案房屋是当年李X要结婚,其弟出资一部分购买的,当时写了李X的名字,实际上该房其弟也是共有人。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承认涉及房屋转让价款还未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X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王X与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王X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李X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其弟,获得过王X的同意,那么李X与父母亲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遂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李X与其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李X名下。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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