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卖病人房产为其筹措费用的行为合理吗
网友提问:
擅卖病人房产为其筹措费用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在未经病人授权的情况下出售其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病人痊愈后未对出售其房产的行为加以追认,则出售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病人有权追回房产,责任应由卖房人承担。但若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有代理权,则无论房主是否有追认,售房行为都是有效的。房主无权向购房人主张收回该房产,而只能向买房人追回卖房所得款。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