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也不能太随意 小心侵犯邻居相邻权
案情:
张尚义与张俊领系邻居,去年3月,张俊领准备盖一座高9米的两层楼房,在与张尚义协商时,张尚义不同意他盖那么高,张俊领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张尚义遂以张俊领为被告诉至河南省滑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规定留出采光和通风距离。
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通知被告暂停建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4月,被告房屋建好。经现场勘验,被告楼房后檐高8.27米,距原告房屋仅6.6米,原告房高4.2米。按照我国有关房屋采光的规定和原、被告地处纬度,经科学测算,原告张尚义房屋的整个窗户在冬至日前后一个月内无法接受阳光照射,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滑县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张俊领建房不得超过4.4米,超出部分自行拆除。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也不是想盖多高就盖多高。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就是因建筑物采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被告张俊领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是合法的,但他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因此,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利时,都不是没有限制的。行使权利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遵循这样的原则,才能正确行使权利,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权原则: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
1.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2.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3.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