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的比较
二手房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的比较
仲裁和诉讼都是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两种方式不能同时选择。根据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生效的民事判决法律效力等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原则,即一旦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除非双方协议废止,否则有关合同的纠纷必须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到法院起诉。反之亦然,双方如果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则除非在纠纷提交法院审理前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否则有关合同的纠纷应当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二者的优缺点比较如下:
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仲裁员但无权选择审判员
仲裁通过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诉讼通过法院来进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遵照执行。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多是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具备较髙的专业造诣和执业操守。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则可由当事人双方来共同选定该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可以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也就是首席仲裁员,可以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显然,自主选择仲裁员,减少了当事人对裁决公平、公正性的疑虑,有利于裁决结果被当事人接受及得到执行。另外,仲裁不是强制业务,因此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大多态度谦和,当事人双方可以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时间和机会。而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房产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原、被告无权选择审判员。这样,当事人有时会心存疑虑。
诉讼更能够使当事人充分行使救济措施,但审理期限较长
仲裁结案较快,实行“一裁终结”制,即仲裁委员会一旦作出裁决就是最终裁决,自作出裁决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仲裁时间相对较短;而法院则是政府部门,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权威性,经常承办某一类案件的法官在审判时具有很高的职业敏感,且诉讼实行“两审终局”制,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则还可以到高一级法院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一审的审限是6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话,则二审的审限为3个月,一般情况下,一个房地产案件如果在法院审理,形成生效判决的时间可能会需要9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