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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属于恶意取得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382次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房二卖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一房二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了《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

作者认为,“一房二卖”的合同应当认定有效,理由在于“一房二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属于合同无效,只要订立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应当认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绝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当认定“一房二卖”合同都应有效。

关于“一房二卖”合同如何履行问题

对于“一房二卖”中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应该是:

第一,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第二,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

第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第四,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得到支持。

第五,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得到支持。

关于“一房二卖”中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问题

买受人除了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包括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外,还可以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履行自身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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