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后需要关注什么
今后,在长春市购买住房将取消限购;父母可与子女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关注一:
购买住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
《意见》指出,长春市将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凡在本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需提供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此次出台的系列惠民政策,主旨是为了稳定住房消费,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实现合理回归。”市房地局市场处工作人员认为,取消限购是全国性的大方向,多数省份均已经取消。
有人认为,取消限购相当于全面放开市场,在缺少政府政策调控下可能会导致房价的上涨。“这是一种误解。限购本身就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是市场有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的一种调控手段。”他认为,取消限购并不等同于放开市场,房地产市场也不会因此而无序发展。
关注二:
家庭可组合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支持力度,城区住房公积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存量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60%。
允许父母与子女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关注三:
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30%
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对居民首套房贷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对于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较好的优质客户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
关注四:
2年以上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
《意见》还推出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居民购房负担。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统一按综合税率5.03%征税。
继续放宽历史遗留未登记住宅房屋确权年限,将2005年年底以前,主体资格消失的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列入清理范围,支持无籍房确权后上市交易。
适时启动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确权工作,补齐相关税费后,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关注五:
建立库存商品住房数据库
在《意见》中,还有一些针对开发商制定的政策。例如:允许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调整住宅户型结构,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可直接购买或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改回迁房条件的商品住房。
允许开发企业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后,在建工程抵押项目可以按共用宗地办理分摊登记,标明土地对应的房屋,便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抵押登记。允许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栋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完成后可以分期按栋申请规划核实。
关注六:
鼓励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征拆主体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即“灭籍”)且近期暂时不能办理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未灭籍房屋具体情况,并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明确办理房屋灭籍的时间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出具承诺后可先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出让的土地,必须在土地出让前办理完灭籍手续。鼓励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并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