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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怎样合理防范欺诈行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332次

想要买住宅房,然而拿到的房子却是公寓,这样的合同欺诈在生活中经常发生,那我们应该怎么样防范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买房合同“住宅”变成“公寓”,买卖合同如何防范欺诈行为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刘先生发现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工作人员改掉了合同中的一个词,使他的房屋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成了“公寓”。刘先生要求对方给个解释,开发商工作人员称“公寓”和“住宅”没太大的差别,是销售人员个人疏忽造成。而刘先生提出的“起码赔我一台彩电,表明一个道歉的态度”的要求则被开发商拒绝。

“住宅”变“公寓”

住宅合同签好被收走

这段时间,刘先生为自己买的一套商品房而怄气。他是一家医院的医生,在离单位近的城西看过几个楼盘后,最终看上了位于蜀鑫路的“海亮樾金沙”。

刘先生说,去年12月中旬去售楼部选房,销售人员透露了他们的楼盘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住宅,一种是公寓,产权都是70年。刘先生当时并不太了解差别有多大,但他态度却很明确,“当然要住宅”。

他选下其中一栋楼的1601房,当时售楼小姐亦明确,这一套肯定是住宅。华西都市报记者看到双方购房合同“主合同条款的补充约定”一页“商品房基本状况”中明确:根据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住宅”,如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对商品设计用途改变的,以报告书载明的设计用途为准。

合同签好后,售楼小姐称需暂时收走,要拿去盖章,大概过两周左右的时间再返还。

再见合同,住宅“没了”

不久,售楼小姐就电话通知他去取回合同。刘先生说自己没什么买房的经验,而且合同页那么厚,根本没考虑去细看,心想合同都签字了,对方应该不会有什么“小动作”。

但直到他前去贷款中心办手续时,工作人员输入他购房的具体信息却告诉他,其所购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公寓。刘先生顿然觉得诧异,赶紧拿出购房合同原件端详,这才发现合同有了很不起眼的一处更改:合同中本来勾选的“住宅”一项被打了个叉,重新勾选了“公寓”一项。而拿回合同后,他完全没注意到这个更改的细节。

“我难以接受。如果开发商一开始明确并如实地告诉我这是公寓,不是住宅,我肯定不会买。怎么可以用诱导欺骗的手段对待我呢?”刘先生说。经过咨询律师,刘先生提出一个索赔诉求,他自认为要求并不高,“赔偿我一个彩电,表明一个认错的态度。”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开发商的回应,也没人向他道歉。售楼人员朱小姐告诉他,现在公司房价涨那么高,公司不同意他的提议。

售楼人员:税费无差

刘先生在获知合同被更改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时的售楼人员朱小姐。开始,朱小姐称,这个项目里只有朝北的房子才是公寓,朝西的是住宅。但刘先生的房子是朝西的,后经过查询,朱小姐又答复他的1601房确实产权性质是公寓。而且同一楼层,和1601朝向、户型完全一样的1606却是住宅。对于他的疑问,朱小姐让他宽心,“只是房屋使用用途为公寓,税费和后期物业管理费都是一样的。”

果真如此么?12日上午,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致电朱小姐,后者则以休假为由而让记者咨询售楼部热线。但几分钟后,朱小姐马上联系上刘先生,称他们负责的经理会跟他联系。但据刘先生称,其负责人至今仍未联系过他。

律师观点:存在欺诈

蓉城律师徐茂辉认为,住宅与公寓虽然目前在国内两者实际差别不大,但仍属于不同的使用用途。

开发商如果在出售房屋前未明确标注属于公寓,那么在合同达成阶段就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如果购买者不愿意履行协议,可以要求达成协议自身所受损失的赔偿。不过,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双方达成协议阶段要毁约,购买者就得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多大,所以刘先生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开发商的回应。

业内人士:差别在保值率

从事房屋销售的业内人士透露,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

“公寓”和“住宅”差别到底在哪里?华西都市报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规定,《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公寓的名词解释是:除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按照该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达到这个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称为住宅,而公寓则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成都二手房销售人员黄先生告诉记者,在售卖二手房的时候,房产证上标明为公寓或者住宅,买家会比较在意。因为光标准不同,售卖时住宅类公寓价格会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两者的更大差别在于住宅性公寓的保值率不如住宅。

【法律解读】

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三、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四、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

我国《》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五、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六、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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