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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卖家违约,该怎么索赔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91次

在签订卖房合同前,都是按照合同内容在办,可是房子突然就涨了,这个时候卖房肯定就不想卖,那么作为买房者,应该怎么找他索赔呢。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卖家违约,买家应该怎么样索赔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至于赔偿金额可以约定,也可根据实际损失确定。

案例

2003年8月6日陈建新与崔荣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陈建新以225000元的价格购买崔荣春的一套住房。当日,陈建新向崔荣春支付了订金20000元,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陈建新入住该房屋。2004年1月,陈建新将房屋余款205000元交与双方认可的中间人。

这套房屋是崔荣春于2001年6月从所工作的华通公司处购买。购买时,崔荣春保证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公司工作七年以上,如提前要求离开,公司有权收回房屋。2004年6月9日,房屋产权登记于崔荣春名下。

2004年11月22日,陈建新与崔荣春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手续材料不齐备,当日过户手续未完成。崔荣春当日缴纳了房改房出让金1152元及契税4800元。之后,崔荣春未再继续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事宜,房屋产权证原件一直在崔荣春手中。

2005年10月29日,华通公司根据与崔荣春之前签订的《个人购房协议》中约定,要求收回房屋。2005年11月29日,朝阳法院判决,房屋归华通公司所有。陈建新起诉后,房屋的所有权于2007年7月30日重新登记至华通公司名下。

陈建新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崔荣春返还订金20000元并赔偿损失即诉争房屋现市场价值与合同交易价的差额534740元。

法院审理认为

陈建新与崔荣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的合意,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崔荣春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崔荣春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崔荣春赔偿陈建新476480元。

在本案中,崔荣春以长期不作为的方式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采取与华通公司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判决使崔荣春获得履行与陈建新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崔荣春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应当能弥补陈建新因此遭受的损失。陈建新目前的损失主要体现为丧失了诉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诉争房屋的现市场价值与双方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从而使陈建新得以购买同等水平的其他住房。根据价格部门的评估,这套房屋在2007年8月至11月间的市场价格水平总价应为701480元,与双方合同约定价格225000元的差额为476480元,此金额系崔荣春对陈建新的损失赔偿额。因此,判决崔荣春赔偿陈建新476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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