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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房屋应该归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353次

一房二卖,卖方均只与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那么,此时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什么?房屋应该归谁?下面就由若悠网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介绍

2007年,宋某将未办产权证的自有房屋以19万价格卖予刘某,刘某居住一年后回老家生活,宋某以600一月回租,2011年宋某又与陈某签订卖方合同,以20万元卖予陈某。

争议焦点

两份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归属?

法院判决

宋某与刘某和陈某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由于宋某与刘某签订合同在前,故宋某应帮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补充了,法院不予支持,但宋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一房二卖,且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两份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由于宋某与刘某签订的卖房合同成立在前,刘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宋某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宋某和陈某签订合同在后,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宋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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