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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附属设施未载入购房合同有没有违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455次

案情: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为吸引买房者所宣传、展示的配套附属设施是否应当视为承诺、是否应当载入买卖合同?成都市民顾某因为一家房地产公司拒绝在合同中加入这一内容,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并引起定金退还纠纷,随后,他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日前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顾某定金共计2万元。  

2005年5月初,顾某及家人前往成都市区某楼盘准备购买住房,楼盘彩色效果图及沙盘上标明,该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这让顾某一家非常满意,5月10日,他与开发该楼盘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该楼盘一套建筑面积124.32平方米的房屋。随后,顾向对方交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  

5月16日,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顾某要求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格式合同中将配套设施的交付载入合同内容,对方断然拒绝,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双方为退还定金问题发生纠纷,经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仍无结果,房地产公司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无奈之下,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和赔偿交通费共计2050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彩色效果图及现场沙盘反映其所售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等附属设施,顾某在此情况下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由此可见,售房宣传资料对顾某所购房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宣传资料应视为售房要约的一部分。顾某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交付写入合同内容,是正当的。该房地产公司拒绝写入,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应视为房地产公司违约。  

相关知识:  

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一、合同应标明所购商品房的应用面积。  

刘先生与某房产商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但入住时,刘先生实测房屋面积只有111平方米,相差9个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500元计算,刘先生多付了22500元,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对每一个房间、阳台等实际面积进行确定,另外对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公用面积如电梯间、走廊、楼梯等应有明确界定,以免日后麻烦。  

二、合同里要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细则。  

如墙面材料、颜色、窗格材料、地面的辅设用料、卫浴设备、电线的铺设等。因为有些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会有很多口头承诺,只有这些口头承诺以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中出现,才具有法律效用,否则没在合同里出现的承诺,在消费者接收入住时发现没有兑现也会因无凭据而不能再加追究。  

三、合同应有对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效制约。  

现在,一般房产开发商都会对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有种种承诺,如花园绿地、学校、超市、泳池、球场等,这些都应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以免今后房产商的许诺兑现起来遥遥无期。  

四、合同中应有物业管理的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  

有些房产商故意不在合同中体现物业管理这一项,往往等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物业管理的不完善及收费的不合理,但是面对已经入住的既成事实,许多购房者也只好交纳高额的管理费。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最好在入住之前的购房合同中应有所约定。  

五、合同应有详细的付款方式。  

一般房产商都会要求购房者先预付部分预付款,其余款项将分期支付或等交房时一次付清,从预付款交付之日起购房者都有权知其所购房屋的建设进程,以督促房产商按期交房,因此,购房者可在合同中以分期付款及退款的方式来约束、督促房产商。  

六、合同中必须有具体交房日期及房产商若延期交房应有的罚则。  

房产商会因资金、材料、施工、天气等影响交房日期,购房者因房屋拖延交付入住而导致利益受损,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予以经济赔偿。  

签订规范、有效的房屋购销合同是很重要的,所以合同要尽量详尽,面面俱到,因此,除了签定购销合同之外,购房者还要与房产商签订补充协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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