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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开发商要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374次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房是人生的第一件大事,所以买房马虎不得。不仅要考虑好地段,还应该考虑房屋的质量。但是有时候开放商的一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开发商要赔偿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以向开发商要赔偿的情况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什么时候可以退房给开发商

在下列情况之一,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三、商品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为正品的。

4.已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是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政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不过对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属于以上的生活范畴,能不能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尚有争议。

综上所述,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需要考虑好房屋的各种方面,综合比较,但是房屋的质量应该放在首位。对于开放商的违规行为我们也要学会维权。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若悠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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