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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楼盘预售前手续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97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都知道对于房屋在未建好的时候也可以进行相应的预售的,对此是被允许的,那么对于房屋的预售来说,有着相应的一些手续需要进行办理,对此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下面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新建楼盘预售前手续有哪些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注明许可有效期,具体法律如下:  

2015年4月1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提出;  

从发文当日起,市住建委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注明许可有效期。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到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自动终止。原已核发并登记有效期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延长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督查,尤其是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预售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备案,但已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要明确专人重点督查,防止预售商品房出现工程久拖不竣工,延期交房引发的纠纷。

从上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新建楼盘预售前手续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解到了。对于新楼盘来说其预售等是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件的,这样才可以合法进行,并且对于新楼的预售有着相应的有效期等,对此大家可以多加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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