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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同购买房屋分手后归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23次

购买房屋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也是很容易存在的,但是如果分手之后可能就会存在纠纷的情况,当然这也是难以进行确定的。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简介:恋爱期间一同购买房屋

2009年年初,37岁的男子梁某在广州某夜校读书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同学刘某,不久后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9个月后,梁某得知自己不能生育。刘某知道后,却表示要他购买婚房准备结婚用。2009年11月初,梁某购买了位于花都区新华街一套房产,并且在购房合同上写了刘某的名字。但买房后,刘某却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与他结婚。2010年12月,刘某几乎再也不与他联系见面。2011年8月,他发现刘某有了身孕,后来他才了解到刘某早在2011年2月就与其他男人结婚。梁某认为,刘某的欺骗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权利,要求法院判涉案房产归他一人所有。

法院判决:房子属于两人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梁某和刘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从本案的证据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楼宇按揭合同》等相关资料均显示两人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按目前银行按揭还贷方式的习惯,两人或以上共同贷款,由其中一人提供专用还贷账号偿还贷款给银行。刘某虽然提交了银行还贷转账记录,但并不能完全证明购房款全部由他负担。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本案中,梁某和刘某作为涉案房屋预告登记簿及产权情况表记载的权利人,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为此,梁某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全部归他一人所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求。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一同购买房屋,分手后归谁

关于涉案房屋已确权,登记的权属人为梁某和刘某,虽然他们至今还未领取房产证,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的名字为梁某和刘某,在法律上就为梁某和刘某共有。关于首期房款的出资份额,梁某称是他一人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刘某也对此不予确认。按目前银行按揭还贷方式的习惯,两人或以上共同贷款,由其中一人提供专用还贷账号偿还贷款给银行。刘某虽然提交了银行还贷转账记录,但并不能完全证明购房款全部由他负担。梁某和刘某作为涉案房屋预告登记簿及产权情况表记载的权利人,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应当区分相应的确权,在购买房屋是由双方进行借款购买的情况两者都具有所有权。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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