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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预订款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383次

在现实社会中,实践中,由于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都没有签订时,会预先按房产商的要求交数额不定的预订款。但由于各种原因要放弃购房时,开发商却拒绝退还预订款。从而引起大量商品房预订款纠纷。商品房购房预订款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吗?请跟随若悠网小编一起看看下文的解答吧!

一、购房预订款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吗

购房者能不能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预订款,这要看购房预订款是购房定金还是购房订金。

开发商的任何要求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购房预订款也是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身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能否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预订款?如果购房预订款的性质是购房定金,则不可以。

购房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等。《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一旦开发商出据的收据所附带的备注条款中注明是定金性质的,如果购房者后来不与房地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所收款项将依据定金罚则,消费者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以消费者一定要看清备注条款中所标明的款项的字样。

同时《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即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明“定金”字样,否则不作为定金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总是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能否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预订款?如果购房预订款的性质是购房订金,则可以。

作为预订款一种的“订金”的性质则不同,它属于预先给付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双方最终没有订立合同的话,该款项是要返还给交付方。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预先交一定预订款时,千万要注意区分交付的“预订款”种类,特别是“定金”与“订金”的差异。

二、商品房预订款纠纷,房屋预订款是购房定金还是购房订金

房开发商经常依上述规定向打算买房的人收取一定的预订款,但是开发商在其出据的“预订款”或定金性质的收据所附带的备注条款却差别较大,为此购房者一定要在付款前先看清收据上内容,谨慎签字付款。该备注条款视为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特殊形式约定——“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签订后是不能违约的。

购房者必须知道,购房预订款本身的性质是不确定的,购房预订款既可以是“购房定金”,也可可以是“购房订金”,而这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的,发生购房预订款纠纷时的处理结果也是不同的。购房预订款的性质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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