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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否成为毁约的理由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97次

如果是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应该要两个人同意了再去售卖。有些人买房签订了合同,遇到了卖房反悔的情况,对方宣称自己的另一半不同意因此要解除合同。那么,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否成为毁约的理由?跟着若悠网深圳律师一起来议论下。

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不能成为毁约的理由?不能以夫妻一方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卖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房屋就已卖出,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经房主的配偶同意而签约,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你没有任何过错(你不知道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合同中有关于房主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那么房主应按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

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房屋就已售出,并且房屋已经过户,购买人是否拥有房屋权

若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只要主张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的,原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能不能成为毁约的理由?如是购买夫妻共有房产,最好能够跟夫妻双方都聊一聊,得到双方的同意后再来买房。如果你在买房是遇到了夫妻一方不同意卖房毁约的情况,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若悠网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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