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要收回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丈夫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私自将房子卖给他人,并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全程妻子都不知情。妻子发现后想要收回房子,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仍有效?法律上有关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买卖房屋又有什么规定?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要收回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首先要确定这三个条件是否成立,若三个条件都成立,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时妻子想要收回房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相反,只要证明了其中某一个条件不成立,那么妻子就有机会收回房屋。
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怎么收回房屋
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1)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2)赔偿损失。法律上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以上两种处理。
(1)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应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应考虑让无过错的承租方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
(2)避免累讼原则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无效后,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全面协调,减少诉讼程序。比如在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果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抵押关系无效,这种处理若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中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
当二人结为夫妻,意味着在未来的几十年的时间里,二人要一起面对人生的挫折,一起分享人生的喜悦。夫妻双方有一人未经过对方的同意就私自处理二人共同财产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但同时肯定是有不为人知的原因,夫妻二人要经常沟通,及时了解对方的难处,多交流,多理解,才可以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若您有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