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2022年-2023年
汕头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2022年-2023年
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作出调整。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法规等有关法定执行。
指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即24930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73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60%,即4986元。
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21年汕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46元的300%,即21738元;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72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告。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征。
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法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上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即24930元;下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60%,即4986元。
确定,本次调整的机事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法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