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 贷款套数核定调整方法如何变化?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 贷款套数核定调整方法如何变化?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5月25日,天津修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调整套数核定方法,即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天津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对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天津市相关法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本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注意事项: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如何界定“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若职工(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1个月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如何界定“征信状况良好”
征信状况良好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全部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无呆账或核销记录
全部贷款最近24个月内无“展期”或“以资抵债”的特殊交易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还款情况需满足以下要求:
最近24个月连续逾期不应超过6期(含担保人代偿)
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24次
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被起诉或一次性担保人代偿的情况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提供哪些资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以及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房、私产房申请贷款所需的个人资料基本一致,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