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是否可要求分割
2019-03-27裁判要旨原夫妻一方为军人,在离婚后才复员、转业,其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部分,原配偶仍有权要求进行分割。案情被告鄢某1990年12月1日参军入伍,系边防支队干部。1997年11月11日,原告高某与鄢
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属于谁的财产
2019-03-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
原配偶要求分割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是否合理
2019-03-21夫妻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国婚姻定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既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的性质如何,原配偶能否要求分割?若悠网小编为您具体分析。案情:被告鄢某1990年12月1日参军入伍,系边防支队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