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天津市一民营企业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2年5月16日至2003年5月16日。保险标的为库存的照相器材,保险金额300万元。并特别约定“按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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