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解释购销合同条例问题的复函(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你庭今年7月11日的来函收悉。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资局、国家标准局、商业部研究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工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