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周振威,男,43岁,教师,住苏州市东港新村。被告:新四军纪念馆。地址:盐城市城区建军东路159号。1988年1月26日,新四军纪念馆委托周振威为其创作一幅设置在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泰山庙大殿西山墙、内容为“新四军原七位师长画像”的瓷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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