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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7-06-29 阅读: 378次

  猴年就要到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消息也悄然而至。《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也应然而生,耐心看完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1、坚决贯彻执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禁止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利国利民。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灾害事故。

  7、移风易俗,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8、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9、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设文明城市。

  1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勤俭持家勤俭建国。

  11、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市区自2016年1月1日起烟花爆竹全面进入禁放期。春节临近,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仁和单位霍格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春初、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任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6962966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宁静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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