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申请指南
商标变更申请指南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不在变更之列,商标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移转的,也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二、准备申请书件
1、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2、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3、申请变更地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自然人变更地址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4、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5、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声明。
三、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