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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578次

在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不服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法院会做相关的审理最后裁决。那么法律关于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相关的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的规定

(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例如中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呢?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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