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监外劳动怎么管理的
一、服刑期监外劳动怎么管理的
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其主要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存在着某些特殊的身体状况,无法适应监狱环境的囚禁或其他实际因素而无法进行监狱内的判决实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罪犯的刑罚执行可以由其居住地设立的社区矫正机构来负责,从监外来完成对刑罚的执行工作。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或者被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还没有经过减刑处理的罪犯,却绝对不允许实行监外执行。
倘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此情形出现,那么便需要执行机关提交书面上的报告,并向相应的司法机关申请批准审核。
在此期间,罪犯在监外执行的时间仍然应该纳入到刑期中进行折算。
当监外执行的因素消失,例如病愈康复或者哺乳期限已经结束时,如果刑期还有剩余,那么罪犯仍然需要被收监继续服刑;
反之,如果刑期已经达到了期限,就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服刑期间发现余罪累犯吗
服刑期间发现余罪,不是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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