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哪些行为可以劳动仲裁
一、公司哪些行为可以劳动仲裁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首先是在单位与劳动者就确定劳动关系的事宜产生纠纷时;
其次,当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因故离职引发争议时;
再者,因薪酬福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乃至赔偿金等事宜引起纠葛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公司哪些行为属于变相辞退员工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细则规定,以下各种情形均可视作变相的辞退员工措施:
首先是对于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未经过与劳动者的充分沟通和磋商便单方面强行解约;
其次,若劳动者在其岗位上并未出现符合过失性辞退标准的错误,却遭到用人单位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再者,当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本身,或者未能按照法律规定额外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后便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另外,无视法律法规,任意裁员的行为也可视为变相辞退;
最后,若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境下强行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同样应该归为变相辞退。与此同时,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针对孕妇的辞退行为则是合法合理的:
如在试用期内发现其无法胜任岗位要求,或违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严重;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的孕妇职工;在履行本职工职责之外的时间从事副业活动以致影响到主业工作效率的孕妇职工;以及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不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在这些情况下,其怀孕的身份并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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