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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有n+1赔偿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30 阅读: 69次

一、试用期有n+1赔偿吗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n+1"这个概念并非涉及其试用期间的属性问题。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单位在处理员工关系时,必须以员工在其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为基础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当员工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企业就应该向该员工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奖励。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n+1",实际上是在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企业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从而导致企业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这个公式里,"N"代表的是员工在每一年的工作期满后,企业都应该按照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一年,那么就按照一年来计算;

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那么企业只需要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即可);

而"+1"则意味着企业还需要额外地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试用期有6个月合法吗

在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订立劳动合同时,若双方签署了仨年内的固定期及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则试用期定为六个月即属合法范畴。

然而,对于劳动合同时限处于三个月至一年间的,试用期最长不应逾越一个月;

而关于时限为一年至仨年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却不得超过两个月。

此外,针对诸如三年及其以上的固定期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亦不可跨越六个月之限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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