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2N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
一、劳动补偿2N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
若雇主违反与劳动法相关的条款,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需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额度支付赔偿金。
在此种情况下,雇主违反应尽义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活动的劳动者尚未完成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时,或者在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在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公司内部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员工;
3、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的员工;
4、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员工;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足5年时间的员工;
6、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1.关于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形成于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错误行为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者是在用人单位依法无不当地解除劳动合同,亦或是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上的补偿。
而赔偿金的支付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确立的规定,这主要是在用人单位非法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所需要承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2.从支付经济补偿金到落实赔偿金,两个条款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合法性质。
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可以理解为,在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过失决定而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用人单位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劳动合同,又或者是在法定情形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相较之下,赔偿金可以被视为对用人单位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构成轻视时所触犯的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
3.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应用的步骤方法,其实也存在显著区别。
在适用经济补偿金这条法规时,所需环节就是由用人单位负责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发生了适用赔偿金的境况,即当用人单位未能遵守相关规定,违法地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那么用人单位预期可能会面临着仍需持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却无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的尴尬局面。
4.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确切标准也各有不同,这种现象正是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具体体现。
话说回来,赔偿金的数额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予以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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