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十五年可以享受哪些权益或待遇
一、工作满十五年可以享受哪些权益或待遇
在企业中任职长达15年以上的在职员工将享有如下权益与福利待遇:
首先,当其距离法定规定的退休年龄仍有不到五年的时间时,该公司不能用无过失性的解雇方式或经济性裁员的手段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
其次,当该员工的服务期届满之后,若他/她希望继续留在原岗位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后,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权益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满十年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吗
劳动者如已为该用人单位服务长达十载春秋,有权申请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与用人单位协商续订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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