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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不给加班费合理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7 阅读: 75次

一、实习期不给加班费合理吗

在试用期内,如单位要求员工的工作日需延长工作时间,那么应该按照不低于现行劳动合同下由该劳动者亲自签署的那份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来支付给员工相应的薪资;

若安排员工在休息日进行工作,则必须给予补休,如果无法提供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该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来支付给员工相应的薪资;

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安排,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该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来支付给员工相应的薪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实习期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严格来说,聘用实习生并非违法行为。

然而,实习生却不得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份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生在实习期间可能会被派往实习单位进行工作,但是他们此行的主要目标是将课堂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操作中,以提高自身的实战技能水平,这无疑是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所以他们的角色依然属于在校学生,接受学校的全面管理以及安排。

而实习单位,只是依据学校的相关要求,提供实习场所、创造相应的实习环境以及提供所需的实习条件而已。

在这其中,学生并没有取得法律所认可的劳动者身份,因此也就无法与实习单位建立起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关系,自然也是无法受到劳动法规保护的。

换句话说,他们也不能够签署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实习期不给加班费合理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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