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已经采取了向对方当事人积极主张权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雇主或上级主管机构进行申诉以及向对方发出律师函等多种方式。
比如,当员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决定存在异议时,他们会向雇主(或是上级领导机关)提交申诉状,这便构成了“具备正当理由”的范畴。
此外,也已经向相关部门寻求了权利救济途径,例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如果对方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此项承诺的相关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等方式来获取证据。
最后,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那么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视为符合条件。
例如,申诉人因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而缺乏法定代理人等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二、劳动仲裁时效是多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的诉讼期限通常设定为一年。
这一期限的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己权益受到侵犯之时;
然而,若涉及到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的拖欠工资争议问题,此期限并不受此约束。
当事人有权利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依法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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