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如何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判定劳动者和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采用以下几项关键性的凭证或情形予以确定:
工资支付凭据:
此举涵盖单位向员工所发放的工资流水、工资清单等资料,甚至包含通过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私人账户进行工资发放的相关记录。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若雇主已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参保证明便可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身份证明文件:
例如由用人单位颁发的工作牌、工作证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招用记录:
劳动者所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招用材料。
考勤记录:
包括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等。
微信群等通讯记录:
倘若用人单位通过微信群等通讯工具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那么相关的通讯记录亦可作为有效的证据。
其他劳动者证言:
来自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同样可以用于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如何认定劳务派遣
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劳务派遣的途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若劳务派遣机构与以劳务派遣方式招录员工的企业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签定了明确的劳务派遣合同,那么便据此合同可以证实二者之间存在着劳务派遣的契约关系;
其次,当其中一方将劳动者派至他处工作,同时另一方则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时,同样可以被视作存在着劳动派遣的依存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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