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也拿不到工资怎么办
一、强制执行也拿不到工资怎么办
在工资强制执行遭遇困难之际,若能获取到被执行者实施财产转让行为的确凿证据,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检举揭发。
法院有权对此类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并严格要求其追偿被转移至他方的财产,以便于继续履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然而,倘若被执行者因经济状况不佳而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若发现被执行者尚遗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追查与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也拿不到工资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