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我国公务人员在殡葬事宜中的相关费用,现行最新法规政策规定如下:
首先,针对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救助金方面,将按照所在城市在上一个年份中第三以及第十个月份的人均工资总额一次性地直接发放给其直系亲属作为补足;
其次,对于抚养直系亲属的救助金,通常会按照当地实际生活困难救助补贴基准以及物价补贴汇总后每月进行发放,具体金额根据特定情况而有所调整:
如果是配偶的话,每人每月经历的救助金将会达到该比率的40%;如果是其他亲人而非配偶的话,将会在每人每月的救助金中包含30%的金额;
至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情况,则会在以上相应比例的基础之上再增加10%。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确定的所有符合供养条件的亲人们的抚恤金总额应该不能超出因公牺牲员工在事先领取到的工资额。
此外,符合抚养条件受助者的具体范畴则将会由国务院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供养一名直系亲属的,救助金额将按当地城镇企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两倍予以发放;
最后,公务人员在申请领取丧葬费时所需携带的资料具体包括:
(1)已故人士死亡登记注销证明(由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区的派出所负责颁发);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格(由社保所提供,需注意此时领取福利待遇者的身份证信息应与其去世的亲属一致,且社保所提供的证书应明确表明领取福利待遇者与其所逝去的亲属之间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是殡仪馆出示);未实行火葬制度地区的,领取方还应当提供由民政办发布的非火化为地区证明;
(4)领取人身份证正面以及背面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行政机关是否有可能是被告
行政机关有可能是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