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超时了怎么办
一、劳动能力鉴定超时了怎么办
关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设定具体的时间上限。
故而,若工伤职工在接受相关治疗并确定其伤势状况相对稳定之后,发现自己仍然存在残疾现象或因此影响到职业工作能力,抑或是在停工留薪期结束之际,皆可正式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相应申请。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这一重要文件作为支撑。
然而,如果因为申请工伤认定超出了法定时限,将会面临如下几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
1、若用人单位未能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被依法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到三十日内上报工伤认定申请,存在特殊情况者则可申请延长。
如果这一延期行为累计超出了原本规定的三十个自然日,仍可继续进行申请;
2、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规定的三十日后或延长的期限届满以后,无论工伤职工本人还是其亲属以及所在工会组织如有必要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工伤申请;
3、若非因个人因素而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先前所浪费的时间将不予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之内。
当超过一年时,工伤职工仍可行使对应申请权利;
4、如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工伤申请遭遇一整年后仍未获批准的,受伤员工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能力鉴定超时了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