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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有标准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5 阅读: 121次

一、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有标准吗

如因用人单位方面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依照该劳动者在其单位内的服务期限,每满一年便发放以一个月薪资为基准的经济补偿金,但最高额度不可突破十二个月之限;

服务期未满一年者,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对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全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2、若用人单位有任何克扣或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以及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况,除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之外,还需要额外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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